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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生态红线不可越,毁林毁草法必究!

发布日期:2025-04-09 17:05 来源:平安杭锦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2025年4月9日,杭锦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锡尼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的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接到案件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依法侦查查明:杨某某在未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9日,杨某某被杭锦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