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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买交强险 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5-05-28 17:22 来源:杭锦旗人民法院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的应尽义务,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分担被保险人巨额赔偿风险乃至减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有着重要影响。

  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车主不购买交强险,那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该由谁担责呢?

  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来看看法院如何裁判。

  01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6时50分许,康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奇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杭锦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奇某、康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奇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奇某某,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康某某将奇某和奇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某是实际侵权人,原告要求被告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事故导致康某某的损失,应先由奇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奇某某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故应和侵权人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奇某、奇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4110.56元;被告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310.38元。

  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